习惯法与"法不成文不足以为法"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4:33:33
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也具有法律效力,与"法不成文不足以为法"这句话矛盾吗?怎样理解?

世界法制史理解
这个是两个不同法系的 区别所在啊!
习惯法,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是英美法系法律以及宪法的重要渊源!
大陆法系 都是以成文法为最主要的组成的!罗马法是其重要的渊源!!
我国大陆基本上被认为是大陆国家!法律主要组成基本相似!香港地区沿用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
综上
从法理的角度习惯法和法不成文不足以为法是两大法系从理念上的最重要的区别!但统一与法律 可以说是矛盾
从 法制史上看 这个是两个不同法系的问题!就好象唯物与唯心的哲学的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第一性上的问题,也就不算矛盾了

法理学问题
一一解答
1习惯法是英美法系的用语
法的演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从行为习惯到成文立法
而在英美法系,习惯法也被作为法律渊源,原因是英美法系是不成文国家
我国只容忍部分的习惯法 比如 走婚制度

2法不成文不足以为法是大陆法系的用语
指的是 在成文法国家 法一定要成文以后才具有法的效力 不然公民则失去了对法的预测力,而此法将为无效
典型的例子在刑法中有所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综上所述 2个用于出去不同的法系 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